各学院、部门、附属医院:
近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布了《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详见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通知:https://service2.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51023/5778.html。为做好该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重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并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一)项目承担单位
1.本次“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政府间专项)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申报本次“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战略性专项)港澳台项目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内地单位。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3.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4.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三)外方合作单位和牵头人
1.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机构应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境外中资机构可作为境外合作方参与项目,但不可作为唯一合作外方。
2.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中方不同申报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受聘于中方单位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课题)的科研人员,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二、限项要求
1.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
2.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原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3.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专项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项目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同时,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的人员交流项目不计入上述限项总数范围。项目申报人可对照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进行限项自查。
4.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申报人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应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在研和申请项目情况,避免因不符合限项申报要求导致形式审查无法通过。

三、申报书要求
合作双方应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方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归属、使用和转移,以及成果转化收益的归属等应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申报书中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条款内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国参加或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等相关文件要求。
四、申报方式
1.请有意申报的老师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中下载查看。
2.请各申报团队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请认真阅读总体通知要求和专项指南,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时间节点。创建项目、网上填报及形式审查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项目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8:00至2025年12月16日16:00,不接受口头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3.请拟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提前与科研院重大项目办联系,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意向调查表》于11月19日(周三)17:00前发送至邮箱,以便做好相关组织服务工作。
联系人:彭明瑶、葛炳辰,联系电话:025-86869635
Email:nmu-zdxm@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