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为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升资源使用效能,推动创新成果高效转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什么是专利申请预审
专利申请预审是在专利申请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之前,由保护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的前置审查,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二、专利预审受理范围
(一)仅受理以学校为唯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交预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件,其中第一发明人必须为我校教师或学生。
(二)目前学校已完成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两家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主体备案,可按照相关要求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两家保护中心可受理专利IPC分类号见附件1和2。
三、专利预审业务流程
(一)发明人完成校内专利申请线上备案流程,填写专利申请预审评估意见书(附件3)发送至产业合作与转化部邮箱:jszy@njmu.edu.cn。
(二)产业合作与转化部经办人根据专利提案人提交的技术交底书对专利申请进行申请前评估分级,根据分级结果确定送审专利并通知相关发明人。评估分级的具体方法如下:
1.评估主体:若发明人提案时选择学校招标名录内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由产业合作与转化部委托其完成《专利申请预审评估意见书》(附件3)中关于专利性评估部分内容,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若发明人提案时选择学校招标名录外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由发明人自行委托其完成《专利申请预审评估意见书》(附件3)中关于专利性评估部分内容,相关费用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2.评估标准:依据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初步判断及技术成熟度(TRL)等级,将申请分为以下三类:
(1)优先推荐:技术方案新颖性强、具备明显创造性,TRL≥4(实验室验证完成);
(2)一般推荐:具备一定新颖性和创造性,但需补充材料;
(3)暂不推荐:新颖性或创造性明显不足,或TRL≤3。
3.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以《专利申请预审评估意见书》形式存档,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发明人。
(三)优先推荐/一般推荐发明人填写专利快速预审推荐函(附件4)、专利申请预评估信息收集表(附件5),电子版发送至产业合作与转化部邮箱:jszy@njmu.edu.cn,科研院产业合作与转化部加盖部门公章后将推荐函和专利评估报告反馈至发明人邮箱。
(四)通过评估分级(优先推荐/一般推荐)的专利,请发明人联系代理公司按照专利预审流程继续办理。相关材料需要申请校级印章,请按照校内校级印章申请流程办理。
四、专利预审限制要求
(一)提交专利申请预审须选择经学校招标确定名录里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若发明人自行选择专利代理公司,需由公司提供其公司资质、专利代理及授权结果、已代理完成快速预审及授权结果等信息材料,经产业合作与转化部审核通过后,由产业合作与转化部经办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系统中添加为授权代理方后,即可代理我校专利快速预审申请。
(二)为保障高质量的专利申请顺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通道并得到有效保护,专利预审案件授权后,专利维护期不得少于两年。
“专利维护期”指授权后逐年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时间。若发明人在两年内主动放弃专利权(未缴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则将暂停其预审资格1年。
(三)目前仅支持发明专利申请预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走预审通道。
五、有关违规处理
(一)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预审,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中心和学校有关规定;若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校内专利申请预审资格,一经发现严肃依规处理。
(二)发明人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不遵守保护中心规定被退回申请案件的,暂停发明人1年预审资格。1年后经向学校申请方可恢复预审提交资格。
(三)因发明人原因学校预审资格被暂停的,停止有关发明人预审资格。
(四)代理我校预审通道专利申请,若连续两次未通过预审将暂停该代理机构办理快审业务6个月;代理我校预审通道专利申请出现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代理机构,取消其代理提交预审的资格。
(五)负责我校查新检索的代理机构,若存在以下情形,按相应规定处理:
1. 出具虚假查新报告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查新结论,经核实对学校评估分级造成重大误导的,暂停其查新资格12个月,暂停期间不得接受学校新的查新委托;情节严重的(如两次以上虚假报告),移出校内招标目录,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参与。
2. 连续两次出具的查新报告存在重大偏差(如将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评为“优先推荐”,或将具备授权前景的方案评为“暂不推荐”),导致学校专利预审资源浪费或发明人权益受损的,暂停其查新资格6个月,整改期满后可向学校申请恢复。
被暂停或移出招标目录的代理机构,产业合作与转化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机构,并通报校内各学院、部门。
未尽事宜,请与科研院产业合作与转化部联系。
联系人:鲁雨婷、仲艳青、朱珠,联系电话:86869735
南京医科大学产业合作与转化部
2026年5月12日
